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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安荣氏协会秘书长荣为胜为大会宣读协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7.11.11    新闻来源:皖西荣氏家族协会网   浏览次数:

安徽省六安市荣氏家族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 总   则

第一条  全称为:“六安市荣氏家族协会”。

第二条  会址:设于六安市顺河镇荣氏宗祠

第三条  目 的

荣氏家族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与其他姓氏团结友爱,为建设国家而努力,为民族振兴而奋斗。荣氏家族协会的愿望和目标就是维护荣氏家族的合法权利,带领荣氏子孙实现祖国繁荣,家族共同富裕,过上和谐美满的幸福生活。

第四条  性 质

本会是荣氏宗亲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团体性的家族组织,一切行为均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为继承发扬先人功德,爱国爱家,遵纪守法,团结奋斗,教育后代,奉献国家,忠于民族,特制定《六安市荣氏家族协会章程》规范族员行为,以便更好的兴家旺族,荣宗耀祖,促进社会更加和谐。

第五条  宗 旨

遵循祖训,敦宗睦族,弘扬我族爱国敬祖团结族人的忠烈精神,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,爱祖国、正族风、固本源;弘祖德、育族人;施善举、振族威;和众族、兴百业;为建设文明和谐社会而努力。

第二章  任   务

第六条  协会的任务

(一) 倡导、督促族员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
(二) 团结和组织族人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家族活动,建立宗亲联络网;

(三) 促进族员在文化、道德、社会及事业上的发展;

(四) 尊祖敬宗,弘扬祖德,组织“一修一建一协调一联络”(修家谱、筹建宗祠、协调宗族、联络宗族)工程的实施,开展文明的庆 祠祭奠活动,接待外来寻根谒祖宗亲;

(五) 敦亲睦邻,团结内外宗亲,勾通信息,建立宗谊,促进祖国和平统一,增进氏族团结之风尚;

(六) 逐步制订和完善本会各种必要的制度,规范族员的社会活动行为。

第三章  权利与义务

第七条  荣氏家族所有成员,不受年龄、性别、婚否的限制,只要认可本会章程,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,都是荣氏家族协会的会员。

第八条  会员的义务

(一) 学习、了解协会的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;

(二) 遵纪守法,守族训家训,为国家、为家族在生活、学习、工作中起带头作用,做爱国公民;

(三) 乐善好施,克已奉公,讲团结不搞分裂,讲光明正大、不搞阴谋诡计。族员间的纠纷,经协会调解无效,让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,但不允许非当事人结帮介入,避免宗亲间隔阂加深,自觉搞好宗族团结,自觉维护家族安定团结的大局;

(四) 接受协会的领导,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;

(五) 积极参加家族活动,并主动交纳有关活动费用。

第九条  会员的权利

(一) 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

(二) 有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;

(三) 有选举权、议事表决权、被选举权;

(四) 有批评权,有揭发、检举族中违法乱纪的权利;

(五) 有请求权、申诉权;

(六) 每一个会员不论辈份高低、财富多少,都必须平等地参加族中的活动;

(七) 家族成员在遇到其本人无法解决的特大困难时,有权向协会申请救助,鼓励有救助能力的族亲来帮助,让特大困难家族成员应得到家族的关心照顾。

第四章  组织制度

第十条  组织制度

(一) 协会成员应服从协会领导,遇到重大事情应征求长辈意见,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;

(二) 协会的领导组织及成员协商选举产生;

(三) 协会听取成员的意见,及时解决族员产生的问题;

(四) 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;

(五) 协会每五年换届一次,由前届协会组织实施;

(六)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,决定对协会领导成员的增补,调整和罢免。

第五章  机构人员设置

第十一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家族代表大会。

第十二条  协会是家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协会由家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十三条  协会成员及会员构成

 (一) 协会设名誉会长一名、会长一名、常务会长一名、副会长七名、秘书长一名(可兼任),副秘书长二名,会计一名,出纳一名,常务理事十五名,执行干事一名,全权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
(二) 协会成员由荣氏家族族人推荐民主协商产生。五年一届,到期召开家族代表大会进行调整增补,推举产生新的协会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。成员可以连选连任,也可以提出辞退。协会成员须存档入谱。

(三) 凡荣氏家族成员只要认可本章程,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。

第十四条  协会成员的选拔标准

(一) 协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

⒈ 拥护本会的章程;

⒉ 有参加本会的意愿;

⒊ 热心家族公益事业,在家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并且能积极地参加大家族的各项社会性的活动;

⒋ 能为家族事业献计献策,并能身体力行办实事,做到公正、公平,处事大公无私;

⒌ 对家族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。

(二) 协会的会长、常务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

1. 热心家族事业,熟悉家族事务,处理家族事务有一定的经验;

2. 具有洞察、判断,决策、组织指挥能力;

3.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(身体健可适当延长);

4.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5.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六章 协会的职责

第十五条  协会的职责

(一) 每年召开一次家族大会,向家族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工作情况,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会,照章开展协会工作;

(二) 制订协会的工作思路、目标、计划、任务并组织实施,领导全族宗亲工作;

(三) 教育会员遵纪守法、勤劳致富、孝顺父母、尊敬老人、培养后代;

(四) 教育会员继承荣氏家族的光荣传统,弘扬炎黄子孙正气,决不能做出有损家族尊严及危害社会任何行为举动;

(五) 教育会员团结奋斗,互相帮助,扶正压邪,扬善惩恶;

(六)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帮助族员申张正义;

(七) 对于会员子女考上国家一流大学(清华、北大),供给确有困难的会员,由本人向协会申请,发动全族捐资相助;

(八) 对于会员发生特大天灾人祸不能自救的族员,发动全族捐资相助;

(九) 为荣氏家族联谊、修谱、建祠、表彰模范族员、协会办公和解决全族重大问题,发动全族乐捐所需资金;

(十) 联络远、近宗族,交流经济信息,促成经济协作,发展市场经济,促进共同富裕,构建和谐文明的荣氏家族;

(十一)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,讨论、决策重大问题;

(十二) 逐步完善家族章程,处理家族重大事务,修定族训家训,制定规章制度。

(十三)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做好募捐的管理及合理开支,每年一次把当年收支情况向全族张榜公布。

第七章  组织成员职责

第十六条  顾 问

(一) 顾问为协会把关,制定方向,定目标、把握政策,提出决策建议;

(二) 提供决策意见,提供决策依据,当好参谋;

(三) 发挥监督、指导作用。防止管理上的差错。

第十七条  会 长

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。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,牵头开好各种会议,积极开展日常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 常务会长

常务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事务,分管财务工作。组织制订理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,比如财务制度,奖学制度,会议制度以及各种相关规定。

第十九条  副会长

分管内务事务副会长: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内务事务。

分管外务事务副会长: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外务事务。

第二十条  秘书长

(一) 起草文件,会议记录,建立档案;

(二) 准备资料,筹备会议;

(三) 做好上传下达和衔接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副秘书长

(一) 协助秘书长召集协会的会议,拟制或受权发布协会的会议纪要;

(二) 协助协会收集和了解族员的意见和建议;

(三) 及时准确地传达信息。当好协会与族员之间沟通的使者和桥梁纽带;

(四) 协助秘书长做好上传下达和接待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 会 计

协助常务会长或副会长工作并负责协会帐务管理,建立财务档案等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出 纳

协助常务会长或副会长工作并负责协会资金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

协助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各片区要务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 理 事

协助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做好各项工作并负责所属区域具体工作。

第二十七条 修谱组(成员为部分常务理事)

(一) 制定修谱方案,包括内容、方法步骤、时间、式样、数量、核价等;

(二) 做好采访工作,力求不漏户,限期完成采访任务。

(三) 采访中重点把失续、断续、流外族人纳入谱;

(四) 对孝悌贤淑典型(其中贞烈者)要采访入谱;

(五)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凡从事党政军界科级及营职以上干部、获研究生以上学位、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、年利润20万元以上工企大户、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、荣获地市级以上荣誉者,均应载入名人录。

第二十八条 联络组(成员为部分常务理事)

(一) 制定联络计划,负责开展联络工作,划分联络区域和范围;

(二)以修谱中族人为依托,广泛发现失续、断续、流外族人,注重掌握族人信息,力求有信息必到,有族人必访;

(三) 建立联络登记制度,加强沟通增进了解,及时反馈协会工作情况;

(四) 统计远、近孝悌贤淑典型,名人名事,高学历人士及机关部队在职干部,互通信息、掌握情况;

(五) 主动向政府反映群众合法正当的需求,并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,动员宗族成员有钱出钱、无钱出力来为群众多做贡献。

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职责,认真办好家族事务。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,不要塞责渎职,推诿扯皮;要团结和谐,无私奉献,不要排斥他人,拉帮结派;要自警自省,百折不挠,不要畏惧困难,贪图安逸;要群策群力,择善而从,不要固执已见,主观武断;要诚实守信,精益求精,不要弄虚作假,谋取私利。

协会所有成员均无报酬,义务为家族协会服务。

第八章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

第三十 条  经费来源

(一)乐捐,特别是经济比较宽裕的户提倡乐捐,乐捐款额不提出具休要求,量力而行,款到由财务出收据作凭证;

(二)按自然户计捐,每年一次收取会务费30-50元(只限一人,愿意多来者按人头计算),但不能强迫,一切取决于家族人的自愿,多捐不限;

(三) 凡社会团体、宗亲、族人工企大户募捐和赠与的款项(但必须按募捐和赠与人的意愿在协会的统一规划下专款专用)。

第三十一条  资金用途

(一) 协会办公费;

(二) 本家族年会(清明祭祖大会);

(三) 本族宗亲范围内考上名牌大学(清华、北大)的后裔和遭受不可抗衡的自然灾害等,由本人向协会申请后,经协会提出讨论,发动全族募捐给予一定的资助;

(四)其它必要的开支。

第三十二条  财务职责

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设立专职的会计、出纳人员,接受家族代表大会的监督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财务公开。

第九章  议事规程

第三十三条  召开协会会议应有全体协会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始得开会,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,方得决议。日常事务,由会长或常务会长召集副会长、秘书长等讨论决定。

凡议族事要先拟定议题,定范围、定程序、定时间、定地点、征得理事会同意后,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。重大事项应征求顾问成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十四条  议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会长主持,秘书长或秘书负责会议记录,对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,与会人员要逐人签名,以示负责,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传达。

第三十五条  议事按程序进行,要积极发言,各抒已见。在综合归纳的基础上,可采取举手表决,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决议。不可按辈份高低、年龄大小、资历或职务来决策族事。各项议事要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实行民主决策。

第三十六条 在决议族事时,要实事求是,考虑族人的承受能力,要符合时代法纪和族情族规,要注重实效,简便可行。不议有损他人或不利社会公德及违法之事。

第十章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七条 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视家族实际每五年进行一次修改完善(特殊情况例外)。对章程的修改,须经协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章程是我族人办理族事的行动纲领和行为规范,必须人人遵守,严格执行,人人有提出修改补充的权利和义务。

第十一章  奖   惩

第三十九条  对模范族员通报嘉奖,分期载入本家族光荣篇。对不孝族员,违法乱纪,影响极坏的,通报全族,并载入本家族耻辱篇。

第十二章  附   则

第四十  条 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协会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章程如有与政府法规相违之处,将及时改正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章程自家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六安市荣氏家族协会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零一六年五月

 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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